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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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程电介质及其应用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 黑龙江省教育厅对工程电介质及其应用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五)落实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的配套经费。 

第十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是工程电介质及其应用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主管科研的校长,科研处、人事处、研究生学院、财务处、资产处负责人,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和重点实验室主任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供开放运行经费,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以及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三)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有关学院间的流动。 

(四)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教育部。 

(七)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哈尔滨理工大学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哈尔滨理工大学推荐,教育部聘任。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职责: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对实验室主任主要职责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实验室主任承担的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确定实验室各工作岗位的职责,组织各类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并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确保教学科研实验任务的顺利开展和有效完成。

3、制定实验室人员培养规划,组织安排实验室各类人员的业务培训,并按有关规定负责考核实验室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提出晋升和提职的意见。

4、组织实验研究人员进行实验技术及实验装置的研究与开发,不断提高实验室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

5、组织实验室设备、仪器、材料、工具等购置、维修计划,在有关部门配合下负责组织实验室的物资清查、维护、保养、及验收工作。

6、制定规章制度,做好行政管理工作和技术保障工作。

7、进行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8、抓好实验室和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部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教育部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专职秘书,协助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规模不少于50人,由实验室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要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依托单位哈尔滨理工大学要提供配套条件和基金,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哈尔滨理工大学应当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于每年130日前将上一年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报送教育部。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教育部组织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执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二十八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教育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符合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达标、不符合学科发展要求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工程电介质及其应用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Engineering Dielectrics and Its Applica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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