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电介质及其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工程电介质及其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科研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师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档次和水平,推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校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成果的正规中文属名:工程电介质及其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英文属名为:Key Laboratory of Engineering Dielectrics and Its Application, MOE。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我校“工程电介质及其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奖励范围为符合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且标注重点实验室的科研立项、获奖成果、学术论文、专著(教材)、专利、学术梯队和人才培养等。
第二章科研立项奖励积分
第四条对于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科研项目及企事业横向委托项目的课题组给予立项奖励。奖励额度按学校有关科研项目级别分类进行,特类项目奖励积分10,A类项目奖励积分5,B类项目奖励积分3,C类项目奖励积分1.5,D类项目奖励积分1,E类项目奖励积分0.5。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按100%计奖、第二完成单位按40%计奖、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按10%计奖。
第五条对于承担各类科研项目按科研经费总额度的2 %给予奖励积分。
第三章 获奖成果奖励积分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成员获国家级一等奖奖励积分50、二等奖奖励积分20;省部级一等奖奖励积分15、二等奖奖励积分8、三等奖奖励积分3。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按100%计奖、第二完成单位按40%计奖、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的按10%计奖。同一科研成果获得多次奖励,按获奖金额最高的予以配套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论文奖励积分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成员以第一作者身份(通讯作者视同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学术期刊及学术会议上发表的属名重点实验室论文给予奖励(获奖论文需提供原文或复印件),奖励金额为:
(1)在世界权威刊物NATURE、SCIENCE发表论文,给予奖励积分25/篇。
(2)在Applied Physics Letters 上发表的论文,给予奖励积分6/篇;IEEE Transactions、Journal of applied physics上发表的论文,给予奖励积分4/篇;在中国电机工程学报上发表的论文,给予奖励积分2/篇;电工技术学报上发表的论文,给予奖励积分1/篇。
(3)进入三大国际索引的期刊论文分别奖励:SCI收录影响因子大于8的论文,奖励积分6/篇;SCI收录影响因子大于6的论文,奖励积分4/篇;其它SCI收录论文,奖励积分2/篇;EI和ISTP奖励积分0.5/篇。以上文章需出具有关部门的检索报告。
(4)进入三大国际索引的学术会议论文分别奖励:SCI奖励积分0.5/篇、EI和ISTP奖励积分0.2/篇。
第八条以上论文若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按最高额度奖励。论文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的相关度分A、B、C、D四类,A类论文按100%计算、B类论文按50%计算、C类论文按30%计算、D类论文按0%计算。获奖论文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收回奖金,同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专著奖励积分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成员正式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教材,署名为第一作者按100%奖励,署名为第二作者按30%奖励,署名为第三作者按10%奖励(或按作者分工的字数奖励)。
(1)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奖励积分10/部;
(2)国家行业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奖励积分6/部;
(3)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奖励积分5/部。
(4)全国统编教材,奖励积分5/部。
(5)其它教材,奖励积分3/部。
第六章 教学成果奖励积分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成员在教学方面获得的成果,对个人予以奖励:
(1)获省教学成果一等奖奖励积分10、二等奖奖励积分6。
(2)获省级精品课奖励积分10、校级精品课奖励积分2。
(3)获省优秀教学团队奖励积分20。
第七章 学术队伍与人才培养奖励积分
第十一条 中国工程院院士获得者奖励积分100;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教育部长江学者获得者奖励积分50;国家百千万人才、龙江学者特聘教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获得者奖励积分25;黑龙江省杰出青年基金、黑龙江省新世纪获得者奖励积分10;黑龙江省优秀创新团队奖励积分25。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各项奖励均为每年颁发一次,均以科研经费的方式下达。申报和确定奖励的程序如下:
(1)重点实验室成员每年12月前将成果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报送重点实验室办公室;
(2)召开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对相关申请予以评审认定;
(3)评审结果报送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所奖励的经费仅用于学校财务制度所允许范围内的试验研究费用开支(包括仪器设备、原材料、加工制作、检测化验费、以实验室名义参加国内外会议的有关费用、差旅费和奖金等)。获奖者年度奖金支出不能超出10万元;年度奖励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者,用于学校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总奖励额度的50%。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日开始试行,旧奖励办法同时废止。本奖励条例由工程电介质及其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